保密承诺
一、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是指:ng28南宫所拥有的,供应商在谈判、协商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或ng28南宫向供应商所披露的、无论书面或口头的、无论是在本承诺签订前获知的还是在本承诺签订后获知的、所有种类或形态的尚未合法公开的营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该类保密无需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标明为秘密信息。
2、前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1经营策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
2.2各类技术资料和技术实物,如:
2.2.1技术文件、传真、信函、图纸、照片、录音、电话记录、电子文档;
2.2.2各种实验数据、实验成品及半成品、口头的或成文的实验设想、实验设计、实验方案、实验结果、实验记录、项目研讨会中未公布的内容、口头讨论的结果等;
2.2.3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2.3与项目合作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会谈纪要。
2.4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和销售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
2.5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2.6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7尚未进入市场或未公开的其他各类信息。
2.8其他经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二、供应商的保密义务
1、供应商应当仅为履行其合同义务之目的合理、合法使用和保护保密资料,自觉维护保密信息拥有方的利益。
2、妥善保管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非为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必需,不得私自留存前述文件、资料。
3、非为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必需,不得使用、泄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摘抄、复制、拷贝、录音录像、出租、出借等方式),不得将有关保密信息扩散至无权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其他员工或供应商的关联方。
4、不得以刺探、盗取、诈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不应由其掌握一方秘密信息;不得协助第三方以上述方式获知一方商业秘密。
5、不得以获知的秘密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6、供应商应当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与供应商相关的人员或实体承担与本承诺项下该方义务至少相同程度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对该等人员或实体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本承诺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7、根据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要求,供应商需向其雇员或任何第三方披露秘密信息,应事先向ng28南宫告知并取得ng28南宫的书面同意。
8、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或中止时,如ng28南宫书面要求,供应商应立即向ng28南宫返还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资料。无法返还的,应经ng28南宫书面同意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时应有ng28南宫人员在场。但是,在根据本款将保密信息返还或销毁后,供应商仍应就该保密信息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保密义务。
三、保密期限
自供应商获悉秘密信息之日起,至秘密信息以合法方式成为公知信息之日止,而无论双方的项目合作或本承诺是否解除、终止或中止。
四、保密义务的豁免
供应商在下列条件下不需承担责任:
1、ng28南宫向供应商披露信息之前,供应商业已合法、正当地拥有该信息。
2、ng28南宫披露信息时已合法为公众所知晓,成为公知信息。
3、ng28南宫向供应商披露信息后,非因供应商违反本承诺约定而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4、供应商自己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并在得到该信息时,该第三方不向信息拥有者承担与该信息有关的保密义务。
5、供应商知悉的ng28南宫秘密信息因司法或行政强制行为,或者因实施合作而披露给政府审批部门而被迫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但供应商应及时通知ng28南宫并帮助ng28南宫采取合理的举措防止或限制秘密信息的公开。
五、违约责任
供应商违反本承诺约定之保密义务的,应向ng28南宫赔偿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ng28南宫因此产生的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ng28南宫的损失(包括ng28南宫的预期利益损失)。